【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國內知名味精大廠「味全味精」傳出遭仿冒事件,連江縣衛生局呼籲地區民眾,如有發現市售「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包裝標示如下列仿冒批號日期(共有25批),即為仿冒品,請民眾立即停止使用,並應立即與味全公司聯絡。
「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遭仿冒批號日期如下:
有效100.10.17、有效2012.12.13、有效2013.06.20、有效2012.11.20、有效2013.06.19、有效2013.09.25、有效2013.06.14、有效2013.09.24、有效2012.07.05、有效2013.08.26、有效2012.06.20、有效2012.12.21、有效2012.05.18、有效2012.12.18、有效2013.06.25、有效2013.12.11、有效2012.08.07、有效2013.06.06、有效2013.06.28、有效2014.01.02、有效2012.10.25、有效2013.06.13、有效2013.07.25、有效2014.01.08、有效2012.11.06。
請民眾立即停止使用並與味全公司聯絡,消費者專線:0800-021-007或逕洽陳副理:0935-014-812,產品不論已開封或未開封,無需發票皆可到原購買地點換貨,現在市售品合法者均有「味全」雷射防偽標籤,請民眾仔細辨別。味全公司提供「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產品辨識方式如下:
一、98年10月1日以後生產之新產品,於產品側面的商品條碼上加印「味全圖樣」之「雷射防偽標籤」。
二、產品包裝分兩類, 一為蔬菜圖樣(大白菜),即本次遭仿冒之產品; 另一為蕃茄圖樣,該包裝尚無發現有仿冒情事。
三、真品包裝封口平整清潔;仿冒品封口有粉末。
四、真品潔白、顆粒完整; 仿冒品顏色較暗,顆粒較粗且易粉碎, 粉末較多,加熱水後真品透明清澈;仿冒品熱水溶液為白色渾濁液體。
衛生局表示,據衛生署調查結果,「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仿冒品味精(L-麩酸鈉,Monosodium L-Glutamate)比例低,添加澱粉及食鹽,鮮味低,可食用,不涉及安全問題;惟明知仿冒品仍使用者,已違反商標法第82條,涉及刑事責任,廠商及消費者得依商標法第61條及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及零售批發廠商,勿買賣來路不明的味精等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材料,以免觸法,該局也將持續查察各餐廳及賣場味精販賣及使用情形。
味全味精25批仿冒品 籲停止使用
- 201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