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標準檢驗局已正式公告裝修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結構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以下簡稱集成材)為應施檢驗商品,並自99年10月15日起強制檢驗該類商品之甲醛釋出量及查核中文標示,未符合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以確保市售集成材皆能符合規定,保護消費者安全。
集成材、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中密度纖維板、粒片板、層積材及合板等木製品為常用之建築及室內裝修材,使用時會有「甲醛」釋出之可能性。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效應,若經由呼吸道吸入會造成肺功能減弱,並會使皮膚產生過敏,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已分別自96年1月1日、7月1日、97年1月1日及98年1月1日起實施層積材、合板、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複合木質地板等之強制檢驗,並將自99年10月15日起依據國家標準CNS 11029「裝修用集成材」、CNS 11030「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CNS 11031「結構用集成材」及CNS 11032「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等規定實施集成材之強制檢驗。經檢驗合格之產品本體或外包裝上會印有商品安全標章 。該局除呼籲業者應生產或進口符合規定之集成材等木製品產品外,也提醒消費者應選購有商品安全標章之產品,以確保使用該項產品安全。
保護消費者安全 標檢局將強制檢驗集成材
- 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