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升東引鄉(以下簡稱本鄉)民眾福利,減輕交通費用負擔,活絡東引與台灣及島際間交通,繁榮地方經濟,補助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工具之票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東引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海空運交通係指「東引往返台灣」、「東引往返南竿」間之交通,並以搭乘交通船、直升機為限。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一、本次修正條例生效日前已設籍,且累積設籍滿3個月之在籍民眾。二、本次修正條例生效日起新設籍之民眾,須設籍滿2年者始為補助對象;但已設籍滿10年民眾之配偶(須設籍)或未取得身分證之外籍配偶者,不在此限。三、本次條例生效日前已設籍但設籍未滿3個月者,仍依修正前滿3個月時間為請領補助之條件。四、本次修正條例生效日前有設籍事實,且累積設籍滿10年之新設籍民眾。
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因公出差,一律不予補助。
第五條,依本自治條例辦理票價補助之方式及金額如下:一、東引往返南竿:交通船現行票價全額補助;直升機每航次補助新台幣600元。二、東引往返台灣及南竿往返台灣:搭乘交通船,65歲以上經濟艙票價全額補助,學生、12歲以下兒童、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200元。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請領票價補助的民眾,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票根、相關證明文件洽鄉公所辦理。享有優待票價者,以實付金額補助。
第七條,執行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鄉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預算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
第八條,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重複溢領、冒領補助費,經查證屬實者,即停止補助2年處分。
第九條,本自治條例自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連江縣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 201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