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對所轄各鄉公所補助辦法修正發布

  • 2018-01-0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政府對所轄各鄉公所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經縣府於11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政府對所轄各鄉公所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如下:
 第四條、本府對鄉公所之計畫型補助事項,按各鄉公所財力分為二級,各鄉近三年決算數自有財源之平均值足以支付近三年決算數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之平均值者列為第一級外,其餘列為第二級。
 前項級數由財政稅務局會同主計處算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第五條、本府對各鄉公所申請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之各鄉公所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之事項如下:
 (一)鄉道路工程。
 (二)鄉道路排水工程。
 (三)廢棄物處理場及機具。
 (四)公園綠地、市場及停車場。
 (五)水土保持、農路等工程。
 (六)配合中央政府核定之計畫型工程。
 二、酌予補助之事項:
 (一)防洪設施及區域排水重要建設計畫。
 (二)基層建設計畫。
 (三)農、林、漁、牧業重要計畫。
 (四)均衡或提升文化生活水準專案性計畫。
 (五)加強地方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專案性計畫。
 (六)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計畫。
 (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專案計畫。
 本府對各鄉公所執行計畫型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與維護費用。但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計畫型補助如有中央補助者,應扣除中央補助部分後補助之。
 本府各主管機關對鄉公所請求本府補助事項,應按計畫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與程序,並通知鄉公所。其審查過程應透明及公開,並邀請鄉公所參加。以上均應依「直轄市與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程序辦理,另鄉公所可主動提出補助案件,各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並提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