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抽檢市售13種輪胎產品 不合格率一成五

  • 2010-10-14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輪胎關係著車上人員的生命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監督市售轎車用輪胎產品之品質,辦理市售轎車用輪胎購樣檢測計畫,於輪胎賣場、汽車百貨公司及汽車服務公司等地點隨機購買市售13種廠牌,依據國家標準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外胎強度」及「高速性能」,檢測結果2種廠牌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率15%。
 輪胎為汽車非常重要的物件之一,它不僅承受了汽車的全部載重負荷,而且讓我們能夠駕車行動自如,輪胎品質的好壞,攸關到車輛抓地性、排水性等行車安全問題,直接影響到民眾駕駛安全,新產製轎車用輪胎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
 此次市售轎車用輪胎購樣檢測項目包含「外胎強度」及「高速性能」試驗,外胎強度檢驗項目之檢測目的為確保胎面能符合一定的強度要求,以避免胎面受到外力而造成爆胎,而高速性能檢驗項目之檢測目的為依照輪胎標示之最高行駛速度進行測試,以確保輪胎能符合實際情況;此次檢測結果2種廠牌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項目皆為「高速性能試驗」,不符合者表示如依輪胎標示之最高行駛速度行駛時,輪胎可能發生龜裂等品質異常現象,恐有危害消費者駕車安全之虞。
 標準檢驗局表示,為確保應施檢驗商品品質均一性,於每年度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已貼附商品安全標章之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等商品市場監督機制,倘發現具有檢驗合格證明之商品,經市場監督機制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問紀錄,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此次抽測結果不合格之商品,即循前述機制依「商品檢驗法」、「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包括通知銷售者將商品下架、派員調查不合格原因,製作訪問紀錄等相關處置措施。該不合格之商品經調查確認不符合檢驗標準者,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及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表示,選用不符合標準之輪胎,容易發生爆胎等情形,直接影響到車上和路上所有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使用時要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或其他受損等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更換汽車輪胎時應挑選貼有商品安全標章的新胎,以確保行車安全。該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仍將不定期針對市售商品進行購樣檢驗,以達品質監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