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政府修正「連江縣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並就其中部分條文修正提出說明,指出原條文為參酌台灣各縣市及國有財產法制訂,土地租金率訂定為申報地價年息5%,建物租金率以房屋課稅現值10%為限,視地區經濟、景氣條件檢討調整,現土地租金部份修正為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3%,而今年僅為2%。
縣府表示,今年各鄉承租約期屆滿,與承租戶辦理新約簽訂,因租金調整過高,造成民眾極大反彈,並形成承租戶拒簽租賃契約、拒絕繳交租金情事。案經連江縣議會第五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長陳貴忠及議員謝承春提議,「請本府檢討修訂調降現行租金率計收標準,以減輕租戶經濟負擔,及暫緩收取租金。」在案。
經縣府函請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釋示「本府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訂定依據,是否可視地方經濟、景氣條件等情況自行訂定。經內政部函釋示,請縣府依地方制度法及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亦函釋,有關本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之修訂案,查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19條規定,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縣(市)自治事項,故宜由縣府核酌修訂。
此案原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訂調降租金率為2%,並送99年8月19日縣府第146次縣務會議議定本案暫緩審議,爰研議可行方案再送請縣務會議審議。經檢討地方經濟、財政狀況,自今年1月1日起先行以申報地價年息2%為基準收取租金,每2年視地區景氣條件檢討調整,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3%為止,並奉縣長於今年9月30日批示送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此次連江縣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如下:
原條文:
第三條、連江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縣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以訂約當年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修正條文:
第三條、連江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收。縣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以訂約當年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縣有基地租金率二年一次視地區經濟、景氣條件檢討調整,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3%)。
縣府指出,斟酌地方經濟、財政狀況及土地利用情形,爰將土地租金率原訂土地申報地價5%先行修正為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並每二年視地區經濟、景氣條件再行檢討調整,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3%,而縣有房屋之租金率則維持不變。
縣府修正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
- 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