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 /連江縣政府財政局提供

  • 2010-11-16
 第一條:本標準依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第三條:連江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縣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以訂約當年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第四條:連江縣縣有基地、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三條所規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三、合於連江縣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四、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額擇一辦理。
 第五條:占用基地、房屋之使用補償金,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比照第三條規定計收。
 第六條: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