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配合政府推動「定型化契約」,縣府消保官張龍德特別會同建設局商業課承辦人展開初查及宣導工作,由於地區產業不多,業務相形之下不會太過複雜,跑了包括7-11、機車出租行及洗衣店進行宣導,業者也都相當配合進行審查,並表示願意配合更換成定型化契約;張龍德表示,此次是消保會請經濟部強力規範辦理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但對象產業地區數量都相當有限,對民眾生活的影響也不大,但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馬祖地區還是有推動之必要,以免消費者上當吃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落實定型化契約,今年特別函請經濟部依據消保法,規定辦理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商業單位指派人員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請消保官協助指導辦理;為彙整此案查核資料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同步公佈99年度經濟部辦理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初查及複查。
縣府消保官張龍德立即會同建設局商業課承辦人,針對地區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進行查核,並就其中不合格業者於十二月前進行複查,並在民國100年一月底前將查核及複查結果填妥彙辦。
消保官表示,依據此次公佈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對象產業包括汽車買賣、電器買賣、洗衣店、零售業等商品、禮券、中古汽車買賣、婚紗攝影、套書、語言錄音帶及教學錄影帶買賣等,而地區由於產業類型少,故首階段初審只針對國內也發行禮券的7-11、機車出租業者及一家洗衣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初查及宣導工作;在消保官說明來意及業者高度配合之下,查核過程是相當順利,業者也表明願意配合使用新的定型化契約。
消保官張龍德表示,依有關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執行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違反者應命其限期改正,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仍不改正者,得處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請地區業者密切配合,共維消費者權益。
配合推動定型化契約 縣府消保官展開初查及宣導工作
- 2010-12-09
配合政府推動「定型化契約」,縣府消保官張龍德特別會同建設局商業課承辦人展開初查及宣導工作。(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