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為照顧漁民,規劃針對漁船用油的補助,但有少數漁民將漁船用油轉做其它用途或轉賣牟利,農委會漁業署再次重申政府執法決心與要點。地區漁民務必要遵守規定,切莫以身試法。以下是農委會公告之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
一、查緝機關查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將涉案漁船之違規具體事證(船名與統一編號、行為人、違規樣態與事實、時間、地點、照片、油品販賣或移作他用數量等)及筆錄,函送該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以不實證件購買漁業動力用油。
(二)將購買之漁業動力用油轉借、販賣、移作他用或改變品質。
(三)未經漁業主管機關許可,將購買之漁業動力用油駁裝於他船、存置或裝入容器。
(四)偽造、變造航程資料。
(五)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漁筏無故停泊公共水域,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
(六)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對於用油實況之檢查。
(七)裝載他船油料而未能指明油料來源者。
(八)擅自拆卸或移置航程紀錄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查緝機關函送或自行查獲之違規事證時,若該違規漁船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權責,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即將漁業人、漁業從業人違規事項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二)通知該漁船漁業人、漁業從業人陳述意見,同時並函知船舶主管機關於受理該漁船所有權移轉時,配合告知新船主於漁業主管機關尚未處分前或處分尚未執行完畢前,不予核發漁業執照。
(三)綜合違規具體事證及該漁船漁業人、漁業從業人陳述意見,認定是否違規。經認定無違規事實或違規事證不足時,應敘明不予處分之理由函復查緝機關,或請補足違規事證,並副知本會;對經認定構成違規之案件,應即依處分基準,就主管職權部分予以核處後,將處分情形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並檢齊違規事證及該漁船漁業人、漁業從業人陳述意見等相關資料,填具處分建議表,報本會就主管職權部分進行核處。
(四)受理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處分或繳交罰鍰之機關,應將執行收回漁業執照或繳交罰鍰資料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若違規之漁船屬本會主管權責,請即通知本會辦理登載。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查緝機關函送或自行查獲之違規事證時,若該違規漁船屬本會主管權責,應函送本會處理。
漁民優惠漁船用油轉賣牟利 農委會漁業署重申政府執法決心
- 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