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澳水庫區內堆碎石案 承包商向工程會提出爭議調解

  • 2011-03-12
 【本報訊】去年引發關注的后澳水庫區內堆碎石案,縣府工務局昨天提出說明,指出監造單位沒有確實管制骨材進出場數量,導致完工之後留在原工地現場的碎石所有權發生爭議,承包商依契約規定向工程會提出爭議調解,縣府將依爭議調解結果檢討監造單位的責任。對此,監造單位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否認管制不確實。
 工務局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后澳水庫於民國92年3月14日開工,96年1月28日完工,主要施工項目為混凝土重力壩之興建,依契約規定,混凝土中的骨材粒料為增加庫容量可由工區就地挖取石材處理以符契約之骨材。
 工務局昨天發布新聞稿說,但是在民國93年1月至5月間,因為碎石機故障,承包商(預壘營造)當時為因應圍堤灌漿,工期緊迫,於是自大陸運入骨材應急,當時監造單位中興公司未核實管制進出場數量,導致承包商由大陸採購的碎石,與該工程現場開挖、加工的碎石混合,進而產生承包商與縣府對於完工後碎石餘料的權屬,在契約解釋上有爭議。
 工務局說,縣府本於誠信和諧,積極協調,但經過六次會商都沒能達成共識,因此承包商依契約規定向工程會提出調解。縣府將俟工程會調解結果,再行檢討是否監造有相關的責任。
 對此,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否認管制不實。中興指出,承包商因本身因素無法提供所需的粗骨材,經承包商與縣府及監造單位討論,採用合法進口的大陸粗骨材料,依照契約規範TS-5.2.2中規定,不論骨材產自何處料源,用於該工程之骨材都須符合本規範所有規定。因此監造單位依契約規範TS-5.2.7及5.2.8規定進行品管,只要混凝土拌合廠有生產混凝土,在生產期間都辦理相關試驗,以符合技術規範。
 中興說,依契約技術規範TS-5.2.2規定,不論任何原因,承包商應負責適時供應符合規定的施工用骨材,並負擔其一切有關之費用;因混凝土計價是依據實做數量計算,並沒有管制混凝土所需的各材料數量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