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專欄之一》貪念不可有/張惠蓉(法務部科長)提供/連江縣政府政風室

  • 2011-04-12
 阿強任職某縣政府消防局某分隊消防隊員,負責轄區內救災、滅火等工作,是依法認定從事公務的人員。阿強平日急公好義,古道熱腸,得知義消公基金短缺,就想幫公基金增加一些收入。於是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和保管義消隊員印章的機會,製作義勇消防人員出動救災工作費清冊,連續將多名沒有實際出勤義消的姓名不實登載於請領清冊,並盜蓋印章在清冊上。虛報義消出勤共20人次、救災時數66小時,並連續以此名冊向縣政府消防局詐領每人次每小時新臺幣150元的義消救災費,合計共9千9百元。阿強自以為錢不是落入自己的口袋,而是為了大家的福利,不會有問題的。卻不知他這種行為是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處以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褫奪公權1年。
 常見貪污犯罪類型大致上可分為侵占公用財物、收受賄賂或要求期約、浮報採購品項價格數量而收取回扣、擅自提領公款或物品、圖利行為等,案情有大有小,從小貪到巨貪都有案例。除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的人員及與前述人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都可成為貪污罪處罰的對象,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貪污罪。因此,里長、民意代表、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的農會或團體,甚至一般民眾,都包括在內,又如承包廠商勾結不肖公務員,藉行賄要求其違背職務的行為,為貪污罪之共犯,也全部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阿強身為消防隊員,同時負責該隊義消之協勤、救災費的申報發放,藉職務上的機會,貪污瀆職,詐領取得的不法所得雖不多,也不是圖利自己,卻要面對法律制裁。不僅斷送了個人的美好前程,讓家庭蒙上一層陰影,更留下一個難以抹滅的污點。貪小失大的代價太大了,值得大家警惕和引以為戒,貪念不可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