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設置審核小組 辦理特色民宿審查工作

  • 2011-04-12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加強地區民宿管理及輔導特色民宿,縣府觀光局已訂定「馬祖地區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設置審核小組負責審理申請特色民宿之案件;縣府觀光局鼓勵地方業者踴躍依照特色民宿認定項目提出申請,民宿主題部分由業者於申請表自述,每次辦理審查,應有審查小組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委員依評分所核給之得分加總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者,始得同意其經營特色民宿。
 縣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作業,以輔導特色民宿合法經營,特訂定「馬祖地區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而要點所稱「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須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範圍。
 觀光局表示,為辦理特色民宿審查工作,縣府得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小組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由觀光局長擔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主管單位派兼,包括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連江縣觀光協會、馬祖餐飲業交流協會、縣府業務有關單位(文化局、建設局、觀光局)、各鄉鄉長(以提出申請案該鄉鄉長出席)及專家學者1至2人。
 審核小組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審核小組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
 1、特色民宿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全體出席委員評分,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2、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迴避之。
 3、審核小組審查特色民宿依既定之項目及標準,審查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觀光局提醒,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受理單位須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