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100年龍舟競賽辦法及規則 /莒光鄉公所提供

  • 2011-06-01
100/05/31
宗旨:提倡民俗體育活動、宏揚中華文化、發揚愛國精神。
壹、籌備單位:
一、指導單位:連江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莒光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莒光指揮部、莒光鄉民代表會、莒光鄉青帆、田澳、西坵、東莒社區發展協會、敬恒國民中小學、東莒國民小學。
貳、競賽規則:
一、競賽項目:中型龍舟奪標競賽。
二、參加人數:每隊槳手16人、舵手、奪標手、鼓手各1人,替補3人,連同領隊、教練及隊長各1人,共計25人。
三、競賽起、終點:以當時場地之標示起、終點為準。
四、競賽分組資格:
(1)男子組:
(2)女子組:其舵手、鼓手、奪標手可由男性擔任。參加人員均應隨帶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必須附具照片)以備查驗,無證件者一律不得出賽。
(3)為發揚團隊精神、帶動競賽高潮,各隊可自由組成啦啦隊,於比賽時,各為該隊加油,其形式不拘,如樂隊、鑼隊、鼓隊等均可自選。惟不得妨害大會秩序。
(4)凡報名參加者,必須穿著主辦單位提供救生衣,不穿著救生衣者不得參賽。
(5)離島報名各隊,其一切住宿,服裝等費用,由主辦單位負責,主辦單位於比賽期間提供便當。
(6)各隊報名後,應指定職員一人經常與大會保持密切聯繫。
(7)所有參賽隊伍,須遵備大會規定及參加開、閉幕典禮,全程參與各場次賽 程,否則不列入名次。
五、競賽制度:採國際賽規則、計時賽制。
(1) 男子組六隊採計時賽制,每水道各滑一趟,取前二名進入冠、亞軍賽,其餘各隊進行3-6名排名賽。
(2) 女子組採三趟二勝制。
(3) 男子組冠、亞軍賽採三趟二勝制。
六、競賽秩序:於領隊會議時,研討競賽秩序,未到者由大會代理抽籤不得異議,
一經抽籤後不得更改參賽人員名單。
七、競賽器材:大會備有大型龍舟二艘及其他附屬器材,各隊出賽,一律使用大會
之器材。
八、賽前練習:依報名先後由大會排定各隊至比賽現場練習,現場訓練時,必須遵
守大會安全規定。
九、競賽規則:
(1)對於競賽規則或賽程如有疑問需寫領隊會議時提出,競賽時應遵從競賽規則。
(2)各隊應於開賽前三十分鐘,將出賽隊員身分證件交檢錄處等候點名。
(3)發令員未鳴槍不得出發,否則以犯規論,二次犯規者,該場判為失敗。未鳴槍出發時,應在聽哨音後,退回出發點。
(4)自起點鳴槍出發,速划到終點,以標手奪標舉旗所費時間為該隊競賽成績。如奪標失敗,則以船尾到達終點時間計算:如奪標成功後,但標手落水,加十秒。
(5)每場比賽勝負判定法:
(A)以二艘同時進行,參閱賽程表,決定後續程。
(B)二趟決定勝負,冠、亞軍賽採三趟二勝制。
(C)每場以抽籤決定水道和比賽船。
(6)比賽在鳴槍出發後,若超過五分鐘未到達終點,大會將派船拖離現場,並判定失敗。
(7)於比賽途中,任何一隊如超越水道線,妨礙對手或撞擊他舟者,判定該場失敗。
(8)於競賽過程中,不論任何原因有隊員落水時,判定該趟失敗。惟奪標成功後標手落水,依本項第五點辦理。
(9)舵手可以助划、女子組舵手可由男性擔任,資格不限。各隊應儲備第二舵手,以備替補(舵手斷舵,選手斷槳或落槳不罰)。
(10)檢錄時若發現冒名頂替或經他隊當場檢舉,經查屬實者,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惟取消前失敗之各隊,不得提出重賽要求,該行為發生在決賽時,由名次在後隊伍依序遞補。
(11)各隊競賽時間均依大會秩序表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廣播報告為準。
(12)參加競賽各隊,凡有任意丟棄競賽器材或故意翻覆龍舟者,一律取消競賽資格,競賽時大會工作人員事先備妥器材,除損壞外不得要求更換。
(13)比賽時一律採用大會器材之船隻、槳、鼓、檢錄時所抽籤決定的船隻,除有破損,不得要求更換。
(14)凡大會裁判人員一律不得兼任各龍舟隊員。
(15)各隊選手必須穿著同一款式運動服裝下船比賽。
(16)各隊隊員以註冊一隊為限,違者一查明,取消該隊隊員比賽資格。
(17)所有參賽隊伍如有任一場次未參賽,則爾後賽程不得再參加。
十、爭議事件;
(1)競賽爭議有明文規定者,以終點裁判之判決為終判。
(2)爭議事件應於該場次賽畢二十分鐘內,由領隊或隊長以書面敘明事由,並簽名蓋章向大會提出。
(3)大會接到爭議書後,即交裁判委員會,於最短時間開會裁決並依其裁決為終決。
(4)不服大會裁決,或任採取不當抗議行為而影響賽場秩序者,取消競賽資格,並由大會宣告。
(5)大會設有裁判委員會,綜理協調事項。
十一、獎勵:
(1)男子組取3名,女子組取2名,除頒發獎盃外,另頒獎金,以資鼓勵。
(2)男子組:冠軍隊頒發獎金壹萬元,亞軍捌仟元,季軍伍仟元,參加獎參仟元。
(3)女子組:冠軍隊頒發獎金壹萬元,亞軍捌仟元。
(4)參賽人員由大會贈送每人紀念衫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