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自由行辦法修正草案審查通過 移民署:發布後即受理申辦

  • 2011-06-20
【中央社19日電】針對陸客自由行,移民署說,規範陸客來台個人旅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政院已於17日審查通過,本週即可核定,由內政部與交通部會銜發布施行。陸客來台個人旅遊相關送件須知,待相關辦法修正發布即受理申辦。
 對於有意來台自由行的大陸人士,移民署指出,要先向大陸公安部門申請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並加簽代號為G的個人旅遊簽注,再以該證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年齡在20歲以上者,要有「相當新台幣20萬元以上金融機構存款證明」、「銀行核發金卡證明文件」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台幣50萬元以上薪資所得證明」等財力證明正本3種其中之一,以及簡易行程表(附大陸地區緊急連絡人資料)、旅遊相關保險證明等文件申請入台許可證。
 有直系血親親屬、配偶隨行者,另檢附全戶戶口簿及親屬關係證明,由大陸組團社向台灣接待社送件並轉送移民署申請入台許可證。若是18歲以上在學學生,則備大陸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文件免附財力證明;未滿20歲以下者,因尚未成年,須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