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施行,建立同仁正確觀念,連江縣衛生局特別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研討會,邀請到連江縣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介紹」,詳細介紹隱私保護現況與政策目標、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保護機制之建立;指出在資訊快速流通的社會,同仁在運用個人資料、享受便利的同時,也要注意相關資訊會被不當蒐集、利用,甚至洩漏、銷售,而修正後之個資法嚴謹規範主體及客體,以因應日新月異之利用行為,值得有興趣的職員深入研究。
衛生局日前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研討會,由局長謝春福主持,秘書曾玉花及各課課長、職員都到場聆聽,吸收法律新知;此次邀請到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介紹」,詳細說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前者是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後者則在99年5月26日才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張龍德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不施行,而是應如何施行,行政部門正在彙整各部會相關意見,視如何施行較符合社會期待,並無拒絕發布個資法施行日期。行政院院會亦指示法務部應參酌各界意見,就相關問題、因應對策及後續處理建議,在2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法務部現在正請各部會彙整相關意見,會在4月16日前再提交行政院會。而環顧新法修正重點包括:
一、擴大適用主體:
現行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徵信業等八類行業)。
新法:打破行業別限制,包含各行各業及個人。
二、擴大保護客體:現行法-使用電腦或類似設備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蒐集: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新法-以任何方式(包含紙本)留存的資料。蒐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個人資料。
三、增訂告知義務:直接搜集及間接搜集之告知義務,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當事人拒絕行銷之權利、資料違法外洩之通知義務。
四、加重罰則:民事賠償新台幣2千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刑事處罰新台幣5萬元提高為100萬元。有期徒刑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
張龍德指出,新版個資法除了審議期間,曾產生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告知資料來源」之條款,是否限制新聞自由之爭議外;法案中將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擴及所有領域、加重民事及刑事的責任,或對負責人科處同一額度之罰鍰等規定,雖然具有正面之宣示意義,但對於從事相關業務的企業,甚至個人而言,也可能產生法規遵循成本,實應及早加以因應。
而於擴大保護個人資料之部份,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屬於特種資料,除非法律明定、履行法定義務且有適當之防護措施、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之部份,法案亦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針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保護,新版個資法中要求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或洩漏;而政府相關單位亦得指定部份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之資料處理方法。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上路 衛局舉辦研討會
- 2012-04-05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施行,連江縣衛生局特別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研討會,邀請到連江縣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介紹」。(圖:連江縣衛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