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兩岸條例新修正條文規定,未來經主管機關海巡署扣留的非法越界大陸船舶,一般船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漁船則依船舶價值及不法獲利,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之處分。海巡署已持續執行專案性擴大威力掃蕩勤務,定期於北方三島、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大陸漁船越界頻繁海域,執行擴大取締工作;不過在地民眾質疑,大陸漁民是否拿的出錢來繳罰鍰,繳不出錢又要扣留人船,後續衍生收容等更多問題,可能難以落實。
為遏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維護我國漁民權益,立法院於100年12月6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增訂第80條之1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之法源,並經行政院核定自本(101)年3月21日起正式施行。
海巡隊取締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以往主要採取驅離、沒入漁具、漁獲、留置人員及扣留漁船等處分,新法增訂後,將賦予海巡機關對違法進入我方水域的大陸船舶,得科處行政罰鍰之權限,亦即增加另一種執法手段,以發揮更有效的嚇阻力量。
據海巡署統計,去(100)年計驅離大陸漁船5402艘、帶案處分1900艘,成效良好,惟大陸漁船仍屢屢越界捕魚,為落實新法規定,發揮立法預期效益,海巡機關將持續執行專案性擴大威力掃蕩勤務,定期於馬祖等大陸漁船越界頻繁海域,並視需要統籌調派各級巡防艦艇支援轄區海巡單位,以充足能量及專案性勤務規劃,加強取締,嚴格執法,以確保海洋生態資源,捍衛我國漁民權益。
兩岸條例修正祭重罰 民眾擔心後續衍生收容問題,難落實
- 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