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7日電)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可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薪。
教育部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育部7日說,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
教育部說,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的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
教育部指出,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孕師需安胎休養 得請病假
- 201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