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維護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重塑民眾用路權益、保護山林、改善居住環境、健全觀光旅遊品質、以提升本縣形象,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2、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要點組成委員會及聯合稽巡查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委員會由縣長室、警察局、工務局、建設局、觀光局、企劃室(法制)、鄉公所及環保局主官組成;小組組員由各單位各派1人組成,組長由環保局課長任之,任期均為1年。
3、委員會任務為調處權責爭議,解決法令適用疑義等問題;小組任務為稽(巡)查、取締告發及通報,每月至少出勤1次,視需要增加次數,並做成紀錄陳核。
4、本府及所屬機關發包之各類型工程,應將環境清潔、復原納入合約執行,完工驗收時納入驗收。
5、道路開挖工程需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該局並副知環保局登錄列管。
6、大面積環境破壞,土方開挖、樹木砍伐等由本府工務局依「都市計畫法」及建設局依「水土保持法」、「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查處。
7、占用道路廢棄物車輛及路障,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查處。
8、環境衛生責任區,法規已明定,依以下分工維護:
(1)、環保局:
甲、南、北竿主要道路機械清掃維護。
乙、政策裁示維護區域。
丙、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處置。
丁、督導各單位管理維護之公廁及環境維護情形。
(2)各機關(單位)及學校:
甲、機關(單位)及學校等周界向外延伸2公尺以內之環境區域清潔維護。
乙、依法負有管理維護之單位,負責所轄處所及周邊環境區域清潔維護(含公廁)。
(3)家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4)鄉公所:除上述環境區域外,其餘區域環境清潔維護責任。
以上責任區分配仍有疑問處由委員會決定之。
9、每月7日前對依法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進行勾稽,以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依「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處理。
10、畜犬部分依「連江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處理,產生隨地便溺妨礙環境衛生情事者,則依環保法令取締。
11、小組執勤時,佩帶本府員工識別證及應勤工具;依據檢舉資料或其他單位移來案件優先查處。涉及違反相關法令情事,除橫向通報外,並回歸各單位依權責處理及告發處分。
12、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13、小組執行績效,於年度結束時專案簽核獎勵。
14、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連江縣政府提升環境品質作業要點/縣府環保局提供
- 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