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不落實 越界問題仍然無解

  • 2012-06-22
 【記者陳鵬雄特稿】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規定,對頻越界違法作業及情節嚴重傷害本國海洋漁業資源者,得罰鍰新台幣5萬至50萬元,條例於3月21日施行以來,馬祖地區總計開出三張罰單,但若以緝捕之越界漁船數來看,開罰比例仍偏低,這也讓地區漁民質疑新法能否真正達到嚇阻作用。
 越界漁船處罰對執法單位而言開單事小,開單之後如何落實付款以及取款前留置問題才是大麻煩。日前岸巡在北竿召開年度漁民座談會,會中漁民朋友對新法實施以來,海巡開單的比例偏低表示質疑。立法院雖然給予海巡開單的法源依據,但畢竟這條法律受限於兩岸分治的事實,海巡開單之前甚至還要評估大陸漁民是否繳得起罰款,若扣留之漁民一直沒有錢可繳,留置期間的食宿問題,其實是執法單位最感頭痛的。
 對越界漁船開單被認為是現階段嚇阻較有效的方法,原因是5至50萬元的罰款,對大陸漁民的確是沉重的負擔,海巡在前面衝,後面若沒有完整配套做後盾,開單之前自然會有許多顧忌;與其「自找麻煩」不如「得過且過」,執法單位到最後可能被迫實施短暫留置或沒入漁網具等,較不具殺傷力的處置方式。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罰之下必有怯者,有法可罰卻無法有效落實,問題出在相關單位之間的配套與分工合作機制不足,收取的罰金能否有效運用於相關業務等。越界問題存在已久,對我們的海洋生態與漁民生計影響日益嚴重,相關單位應有更具體的作為,讓地區漁民保有安全的作業環境和基本生計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