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東引觀光前景 兩業者提上億元大型開發計畫

  • 2012-06-30
 看好東引觀光潛力及未來發展,有兩家民間業者分別提出資金上億元的「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計畫」及「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並申請列入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縣府邀集東引鄉長馮印樂、議員張永江及相關單位主管針對兩計畫召開初審會議。(圖/文:曹重偉)

 看好東引觀光潛力及未來發展,有兩家民間業者分別提出資金上億元的「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計畫」及「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並申請列入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縣府邀集東引鄉長馮印樂、議員張永江及相關單位主管針對兩計畫召開初審會議。(圖/文:曹重偉)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看好東引觀光潛力及未來發展,今年有兩家民間業者分別提出資金上億元的「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計畫」及「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並申請列入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經縣府昨天邀集議員張永江、東引鄉長馮印樂及相關單位主管針對兩計畫召開初審會議,副縣長陳敬忠決議此兩案請規劃團隊依審查委員意見先做修正,「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因修正幅度較大,待修正後送至縣府擇期再召開會議初審,而「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待修正後,由觀光局內部審查簽核後函送中央進行複審。
 東引觀光近年廣獲好評,吸引民間業者有意進行大型開發計畫,今年分別由當地業者林鳳孺及環球弘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分別以「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計畫」及「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申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縣府昨天上午針對此兩申請案召開初審會議,由副縣長陳敬忠主持,與會委員包括觀光局長劉德全、企劃室主任陳書福、財政局長林貽德、工務局長陳金寶、民政局長王詩乾、建設局長曹爾元等,而議員張永江、東引鄉長馮印樂也專程到場關心。
 觀光局表示,此兩案依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5條規定,「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資料、是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進行審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縣府依據經建會100年10月26日公告先行召開初步審查會議,確認是否符合本縣離島綜合發展計畫範疇,再函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審核。
 首先針對「林鳳孺君申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計畫」進行初審;由東引老爺休閒渡假山莊提案代表人進行簡報說明,緣起為政府政策支持、兩岸來往密切、個人宗教心願及提升東引知名度,地點在小紫澳水庫附近;後由審查委員詢答並提出意見如下:
 企劃室:該計畫符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5條計畫書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
 財政局:1、案內土地係為國有土地1筆,應依國有財產相關法規辦理。2、參照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有償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3、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獲准主管機關同意投資開發之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再由國有財產局轉報財政部。
 工務局:1、部份內文援引法條有誤。2、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法令名稱請修正。3、案係是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重大計畫,請觀光局本於權責核處。
 觀光局:1、開發案計畫書土地使用面積皆無一致性。2、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之可行性及建築法規問題。3、名詞定義問題,提到觀光渡假旅館之定義來源為何?與交通部觀光局觀光旅館定義似乎不一致。4、土地取得及公有土地撥用問題,開發計畫除住宿區以外,仍包含許多附設公共設施,並提到興建50%國際觀光旅館及Villa別墅渡假村,依據交通部觀光局頒定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1條明定,觀光旅館業之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該案若奉行政院核定後,公有土地撥用需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得辦理撥用(有償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5、興建100棟住宅,興建200間高雅舒適客房,其關連性為何是否一致?6、計畫書內容皆為別墅住宅開發興建銷售計畫,與觀光旅館有何關聯性?7、另計畫書無興建年限及期程進度、土地開發坡度及密度請說明補充。
 而在「環球弘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申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初審部份,由提案代表人提出簡報說明,緣起為看好東引觀光資源、交通改善及博弈發展前景、住房需求及未來免稅專區設置,地點在鄉公所及派出所後方山坡;審查委員詢答並提出意見如下:
 企劃室:計畫書已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符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五條,其他要件本於權責審查。
 財政局:1、案內土地係為國有土地1筆,應依國有財產相關法規辦理。2、參照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工務局:1、基本資料有誤,如所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有機關用地、保護區、道路用地、公用事業用地等,請全面檢視。2、上開分區作為旅館使用,均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3、土地權屬均有國有,與申請人無涉,是否屬權利關係人請查明。4、本縣均為都市土地,部份內文之法令限制均與此案無關。
 民政局:計畫土地取得方式由縣府撥用後出售是否恰當,請參考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觀光局:1、土地取得及公有土地撥用問題,開發計畫除住宿區以外,仍包含許多附設公共設施,依據交通部觀光局頒定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1條明定,觀光旅館業之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該案若奉行政院核定後,公有土地撥用需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得辦理撥用(有償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2、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之可行性。3、開發案計畫書土地使用面積皆無一致性。4、建築實際使用面積容積率及建蔽率無說明。5、開發經費前後不一致。6、為開發觀光飯店及居民住宅2部分,是否符合「東引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書」意旨及相關法令請說明。7、計畫書目錄無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也無具體土地使用計畫,請說明並修正。8、申請使用面積為18385.15平方公尺,旅館住宿區興建面積為1600平方公尺,請說明其餘面積土地使用計畫。9、開發預定進度及興建期程請詳加說明。10、土地開發坡度及密度請說明補充。
 張永江表示,公部門提出許多修正意見,希望能主動與業者多溝通、多輔導,希望全力促成兩案的通過;馮印樂也表示,站在東引當地立場是非常樂觀其成,因為這是東引鄉親的願景,鄉親願意投資當然要全力協助,也肯定觀光局積極處理的用心,希望能以最快速度完成提報,縣府也能從旁協助減少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