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選委會公佈地方性公投案第1案公投票式樣

  • 2012-07-03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票式樣。(圖: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供)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票式樣。(圖: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將於7月7日(本週六)舉辦;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昨天特先公佈此次公投票之式樣(如圖),提醒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之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於「同意」或「不同意」上方圈選欄圈選,不得使用自備之工具,並請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選委會也特別就公民投票法中所訂投票權人最易觸犯之相關罰則,列出條文僅供民眾參考:
 第43條(處罰):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公民投票投票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
 二、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使之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44條(意圖漁利等之處罰):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5條(妨礙公投案進行之處罰):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第46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開票行為之處罰):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7條(將公投票攜出場外之處罰):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48條(在投票所四周喧嚷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處罰):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49條(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秩序之處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0條(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之處罰):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51條(違法接受捐贈之處罰):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募款人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52條(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法之處罰):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第53條(從重處罰):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