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因應金門縣政府推動修改離島建設條例,連江縣政府工務局也提案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第3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中央補助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此外也建議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第4項:馬祖地區建築管理不受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限制,連江縣政府應訂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工務局都計建管課表示,提案修法的理由有兩方面,一是本縣的都計建管問題,二是現行法律授權難以解決本縣都計建管困境。
從第一項來看,馬祖的地形特殊,可以建築的土地集中聚落,受限於都市計畫容積率、建蔽率等限制,建築的基地面積小,而且地區建築物單純、量體小,和臺灣地區的集合住宅型態不同,現行建築法規對馬祖的規範太過嚴苛;另外地區缺乏專業建築師事務所和測量公司,難以符合建築法申請程序與審查規定,且申辦時間長。誘因為馬祖的土地登記問題繁複,戰地政務所造成的無主地和爭議地尚未完全解決,使建築基地中夾雜無主地,難以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地區舊有建築物也因為以上複雜問題,多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間接影響民宿和旅館合法化。違建問題在地區極為普遍,縣府受限於財源、編制無法成立拆除隊,以拆除地區違建。離島的都計建管人才招募也較台灣困難。
而在第二項方面,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既需同時符合重要產業投資計畫及投資總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開發土地面積0.5公頃以上者,才能由縣府自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限制應屬例外性的權宜措施,和馬祖的產業投資型態與可建築面積等條件不合,難以符合地區的基本訴求,幫助有限。馬祖屬於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3條除外條件之細部計畫,地區無從引用。
另外在建築法第99條之1: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該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本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即以該法條規定,排除建築法30條及34條限制,使公有建築得以在無主地未取得情況下,以替代證明文件先行申請建築執照,這項優惠措施卻不及於私有地,而且公有建築完工後,多因未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形同有建照的違建。縣府目前委託福建省建築師公會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修訂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放寬建築管理之配套措施。
都計建管問題和本縣的土地開發、居民的土地權益等環環相扣,也和地區的整體景觀、觀光產業發展有一定關係,縣府除提案和離島三縣市爭取修法之外,也檢討配套措施。
因應金門推動修改離島建設條例 工務局提鬆綁都市計畫法桎梏
- 201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