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裁決今起改以訴訟方式處理

  • 2012-09-06
 【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現行民眾於接獲交通違規通知單後15日內,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對於申訴結果仍不服者,可依據同條例第87條之規定,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惟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1年9月6日起,聲明異議改以訴訟方式處理,併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過去因未普設行政法院,交通裁決救濟事件雖屬公法事件,惟為避免民眾訴訟不便,均由普通法院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鑑於交通裁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為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程序原有二級二審制度,在各地方法院下再增設行政訴訟庭,改制為三級二審制度,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以符合交通裁決事件之本質,保障民眾權益。
 因此,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提醒民眾,自101年9月6日起,有關該管交通違規裁決事件,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外,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之方式,故民眾在起訴前需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