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及修復式司法與人權公約法律常識宣導有獎徵答(毋庸抄題,將題型、題號及答案標明即可)
壹、是非題
一、(o)犯罪被害補償金係指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其項目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法定扶養費、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五類。
二、(x)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得以口頭、書面或網路等方式,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三、(o)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四、(x)對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在決定補償前,因申請人之急迫需要而為
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服者,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五、(x)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犯罪行為係指在我國領域內、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而依我國法律定有刑罰規定之行為,故如屬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第十九條第一項(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緊急避難行為)之行為,因係屬不罰之行為,則不得提出申請。
六、(o)為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特別會同內政部於民國88年1月29日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在全國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置分會,以積極辦理各項保護工作。
七、(o)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八、(o)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人權兩公約)除前文外,分別各有六篇五十三條文及五篇三十一條文。
九、(x)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宗旨,未滿二十歲之人犯罪者,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者,不得執行其刑。
十、(o)所謂「修復式司法」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貳、選擇題
一、(2)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三十萬元(2)四十萬元(3)五十萬元(4)一百萬元。
二、(4)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
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何人可代為申請補償金:(1)被害人之最近親屬(2)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3)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4)以上皆可。
三、(1) 申請人不服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何時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1)三十日(2)三個月(3)二年(4)五年。
四、(2) 各補償項目之最高金額及暫時補償金之數額,主管機關法務部得因情勢變更需要,報請何機關核定調整之:(1)總統府(2)行政院(3)立法院(4)考試院。
五、(4)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補償之人如已受有下列何種給付,則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1)農漁民保險(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3)加害人已支付之賠償金(4)以上皆是。。
六、(1) 馬祖鄉親如有任何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或保護上的疑問都可隨時到連江地檢署或向全國各地檢署詢問,都會有專人提供服務,並可以下列何線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1)0800-005-850(2)0800-024099(3)0800-099024(4)0800-008099。
七、(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人權兩公約)立法院係於98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隨於98年5月14日簽署批准書,法務部特別訂定兩公約施行法,由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定於何時施行:(1)98年10月10日(2)98年10月25日(3)98年12月10日(4)99年1月1日。
八、(4) 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宗旨,締約國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因此應採取下列何種必要之措施:(1)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2)改良環境與工業衛生,及預防、療治與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3)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4)以上皆是。
九、(3)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總統曾於 96年2月9日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於1979年制定通過,1981年正式生效,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並頒發加入書。又為明定此公約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並於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隨於同年6月8日公布,請問此公約係自何時起施行:(1)100年10月10日(2)100年12月10日(2)101年1月1日(4)101年5月20日。
十、(4) 有意願之加害人、被害人在何階段可以申請或透過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的程序:(1)偵查及審判(2)刑事執行(3)更生及保護管束(4)以上皆可。
備註:選擇題第九題部分,因誤將正確答案(3)重複標示為(2),故選擇(2)者亦列入抽獎名單內。
答案出爐/101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有獎徵答 資料/連江地檢署(08:00)
- 201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