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修正 減班停航應通知旅客

  • 2013-01-15
 【本報訊】立法院已於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航業法修正條文」,該法除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航港體制改革之配套法案,明定航政機關(即航港局)為航業辦理機關外,同時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明確要求經營國內客運航線之業者,如有減班或停航情形時,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廣播電視等方式周知旅客,並強制業者投保旅客傷害保險,預期未來將可減少旅運糾紛,使海運業者與旅客互蒙其利。
 新修正條文重點,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維護旅客權益,增修相關規定外,另放寬船舶出租業無須納入特許行為,及鬆綁海運承攬業得以論程及論時傭船方式,運送其所承攬之貨物,並檢討修正不同航業別的違規處分要件,期以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能與國際接軌,健全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