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有效處理縣府與民間的土地糾紛,縣長楊綏生昨天邀集地政相關單位進行研議,為往後相關爭議之處理找出明確政策方向;楊綏生表示,地政事務所所提「由縣府與訴訟中之聲請人(即被告)達成訴訟中之和解,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重大政策」、「進行訴訟外和解後,撤回起訴」此二方案均有可取之處,指示於兩週之內將此二方案做整合,再向法院徵詢此法是否可行,若可即成為縣府往後處理與民眾糾紛土地案件的通案處理方式。
縣府近年與民間土地糾紛雖不多,但身為執行單位更加動見觀瞻,因應今年幾件較重要的案子已進入訴訟程序,縣府昨天特別召開糾紛處理方式協調會,由縣長楊綏生主持,副縣長陳敬忠、秘書長劉羽茵、民政局長王詩乾、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李依寶、課長朱林盛、消保官曹依立、企劃室法制課楊遠鵬、議會法制組主任張龍德及已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之原管理機關代表均與會參與討論。
首先由地政事務所進行簡報,指出本縣於民國65年辦理全縣十分之一面積約9千餘筆土地總登記,因當年總登記公告僅1個月,與土地法不得少於2個月規定不符,衍生登記效力問題,依內政部87年6月19日台(87)內地字第8706732號函採行補救處理方案:1、配合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未登記土地作業進度,就已辦妥登記之土地造冊,補辦總登記登記區及受理期限公告,繼續受理申請登記。2、已辦妥登記之土地在總登記公告期間,如有其他人提出申請,致發生權利糾紛,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調處,此即為本縣補辦總登記由來。
而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101年10月份辦理之23筆調處案,為調處辦法第2條第3款之土地權利爭議案件,應由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結果其中准登10筆、另擇期再調處11筆、駁回2筆;縣府調處補辦總登記案原登記為縣有,經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裁處准依民眾申請辦理登記者共計7筆,其中2筆原管理機關未提告,另5筆已由原管理單位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目前尚在審理中,其後續應如何作為須做討論。
為實踐「還地於民」重大政策,除現階段正辦理之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總登記作業程序外,對「補辦總登記」案件其調處結果對本縣之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且縣府已對聲請人起訴者,因涉及公共利益與重大政策間有衝突,思考應如何處理為當,之後進行處理方案說明
第一方案、「由縣府與訴訟中之聲請人(即被告)達成訴訟中之和解,其和解條件擬如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重大政策」:
1、縣府撤銷原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使該土地回復未登記土地狀態。
2、聲請人須再依縣府此次辦理土地總登記作業程序,提出聲請,並經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為公告,於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時,聲請人只得以該土地權利人之資格向縣府聲請該土地之補償費。聲請人取得補償費後,該土地即確定歸縣府所有,聲請人不得再為其他異議。
3、該項補償費之標準,以同一地段縣府曾支付之每平方公尺之補償金額為上限。
第二方案、「進行訴訟外和解後,撤回起訴」:依調處結果與聲請人進行訴訟外和解,如達成和解方撤回起訴,其和解條件為:聲請人只得以該土地權利人之資格向縣府聲請該土地之補償費。聲請人取得補償費後,該土地即確定歸縣府所有,聲請人不得再為其他異議。該項補償費之標準,以同一地段縣府曾支付之每平方公尺之補償金額為上限。
第三方案、「依內政部台(87)內字第8706732號函意旨及縣府歷來辦理之模式,即循司法途徑」:經法院確認權利歸屬如聲請人經確定判決為土地所有權人,再與縣府與權利人協調處理。
經說明此3方案之共通問題、個別問題及主要疑慮之後,地政事務所指出「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查「補辦總登記」程序,即肇因於行政程序之瑕疵,故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原登記處分予以撤銷,使爭議土地回復至未登記之狀態,並重新納入正進行之土地總登記程序,復以公告期間內未有(私)人提出異議為條件而與訴訟對造達成和解,購回爭議土地以利使用機關繼續利用,保障公益。
聽取各界意見及說明後,縣長楊綏生表示,首先第三方案有違「還地於民」重大政策,暫不考慮;再來是以前登記的土地因為程序有瑕疵,所以只要有人提出異議就會處於不安定狀態,先確認調處程序及決議是否合法,若屬合法及符合民眾期待,主管機關就該遵守及執行,地政單位也要另為得宜處置,不宜再提訴訟,一來民眾多半是輸家,會造成二次傷害,縣府態度是承認調處結果,再視其結果是否可以撤銷原登記之效力,回復未登記狀態。
楊綏生強調,縣府推動還地於民此政策無庸置疑,土地問題三方案中,第一方案副作用較少,但有適法疑慮。方案二單純,但可能便宜了一些機會主義者,故希望取一、二方案之長,而去短。對於往後土地糾紛之處理,縣府要由方案一跟方案二之間做一選擇,如果技術上可以克服,是傾向採用方案二來辦理,官司可以邊打邊談,使用單位若基於公共利益提出訴訟,可循方案二之精神尋求訴訟外和解,進而停止訴訟,此二方案可進一步做整合,成為往後處理土地糾紛案件之既定政策,只要政策上做成決定,一線執行人員就不需要害怕,但也要注意一些心懷不軌的人士,如果明知土地不是對方的,即應更加慎重處理,畢竟縣府推動的,是將土地還給真正擁有這塊地的主人。
為往後土地相關爭議找出明確政策方向 縣府:地政事務所所提兩方案取之所長,兩週內整合辦理
- 2013-02-21

為有效處理縣府與民間的土地糾紛,縣長楊綏生昨天邀集地政相關單位進行研議,為往後相關爭議之處理找出明確政策方向。(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