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102年度師鐸獎地方初選申請開跑,申請時間為3月1日至31日,推薦申請者應符合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的推薦基準之資格,曾接受師鐸獎表揚者不得再予推薦,並需曾獲選福建省政府優良教師或本縣優良教師表揚,屆時將由教育局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後推薦2名至教育部參加決審。
師鐸獎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該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推薦基準的基本條件為, 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積極條件為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或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得優先推薦
本縣推薦名額為2名,屆時由教育局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後推薦至教育部參加決審。經本縣推薦參加之師鐸獎人選,若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由教育部頒給獎狀1幀,於本縣教師節表揚大會予以表揚並核予嘉獎2次。
各校請先行召集會議作成薦送決議後,將推薦人員相關資料報府;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推薦時確實嚴格審查,避免不實或錯誤,將依相關規定議處。
102年度師鐸獎地方初選申請開跑,3/31止 地區推薦2名參加決審
- 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