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月16日全國區漁會將舉辦漁民小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依據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參加會員代表選舉,農委會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做出解釋,各地漁會會員不應有公務人員身分。
農委會說明,早期農漁會業務在內政部主管期間,該部於78年曾解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公務員及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及兼職,又漁會法第15條規定,實際從事漁業,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會員,因此公務員如欲加入漁會成為會員,須就兩種職業作選擇。農委會自89年接續內政部成為農漁會業務之主管機關以來,延續該等原則,對於擔任政府機關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均認定需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不得經營農漁業,自不得具農漁會會員資格,因而不能以農漁會會員身分出任農漁會選任人員。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漁會負有協助政府照顧漁民政策,改善漁民生活,落實漁村基礎建設,並得辦理信用部等金融事業等重要任務,為我國重要的基層漁民團體組織。另政府為照顧漁民,對於漁會會員在勞健保補助給予特別優惠,因此對於漁會會員、選任人員資格及選舉等均有嚴格限制。漁會選任人員每四年進行改選,今年3月16日為各區漁會進行漁民小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司法檢調警察機關已組成專案小組,查緝不法及反賄選,俾使漁會此屆選舉順利完成。
漁會選舉在即 農委會:公務人員不得參加選舉,也不應有會員身分
- 20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