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3月25日有網友「朱榮忠」在本報電子報「馬上處理」發表議題,特就「視為所有人」認定指出,依法務部函釋,認為仍應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才有適用?關切縣府如何因應?經本報向業管單位民政局洽詢,獲得政策面之回覆,謹將問題與回覆全錄如下:
朱榮忠提問: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在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有無「視為所有人」的適用?
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在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作成決議,可依民法物權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以「視為所有人」在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登記。惟法務部100年7月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釋認為仍應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才有適用?請問連江縣政府究應如何之處?
民政局答覆:法務部101年7月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於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會議時既列為會議資料,復於召開會議時邀請法務部列席,並將會議決議(紀錄)函送該部及相關單位,是以,縣府仍應依內政部第4次專案會議決議辦理。
本報「馬上處理」討論區網址: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pub-lic_101.php。
馬上處理/網友朱榮忠:軍事原因喪失土地,「視為所有人」可否適用? 民政局:縣府仍應依內政部第4次專案會議決議辦理
- 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