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因公派員赴大陸處理要點 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 2013-03-29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為使地區各機關學校因公赴大陸案件法制化,並符合中央法規,縣府制定「連江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並於3月27日縣務會議時通過,仍須依地方制度法發布實施,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及縣議會備查。由於約用人員並不在允許出差範圍之內,縣府觀光局表示仍應檢討馬祖的實際需要加以修正。
 縣府人事室指出,全案除須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制定外,最主要的特徵是將能夠赴大陸出差的人員、事項、天數、地點以及經費等法制化;依照27日所通過的規定,約用人員和臨時人員並不在能夠奉派出差進大陸的範圍內。
 縣府觀光局指出,地區因兩岸旅遊交流等業務實需,必須派遣公務人員及觀光局所屬的約用同仁赴大陸洽公,因此這個規範應重新檢討馬祖的實際需求。
 依據27日所通過的處理要點,所稱「公教人員」是指經政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聘用、僱用或聘任的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人事室指出,配合行政院的要點規定,約用人員不包括在內。而依據歷屆人事行政總處的相關函釋,技工與工友等亦不在範圍之內。
 副縣長陳敬忠說,政府派遣公務人員出差的意義在於奉派行使公權力,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派遣臨時人員去承辦大案,承擔法律責任,恐有名實不符,因此同意照原要點規範辦理,地區各機關任務分配也應適時檢討,由待遇較有保障的公務人員負起應負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