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民間力量、節省政府資源 縣府通過人行道認養草案

  • 2013-04-08
 地區人行道或可引進民間力量從事清潔與報修工作,縣府制訂相關辦法,期能善盡民力,並與台灣各縣市法令接軌。(圖/文:邱竟瑋)

 地區人行道或可引進民間力量從事清潔與報修工作,縣府制訂相關辦法,期能善盡民力,並與台灣各縣市法令接軌。(圖/文:邱竟瑋)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為引進民力協助人行道清潔、維護,節省政府資源,縣府日前制定「連江縣人行道認養辦法草案」,並於3月27日縣務會議上通過,全案須依地方制度法送主管機關及縣議會備查,並發布實施。
 縣府工務局表示,此一辦法主要是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指導,參考國內各縣市推動公設認養趨勢辦理。台中市日前已制定相關辦法,引進民間力量,節省公共設施維護成本。
 該辦法主要規定人行道認養的權利、義務與相關程序,主要是鼓勵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認養人行道,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作。認養期據草案規劃為每次3年。
 有關認養人責任主要規定於第5條-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工務局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工務局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者,應保持清潔、堪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應依「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為之,其他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
 而有關認養人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及既有附屬設施者應檢附之資料與注意事項,認養標誌牌之規定,以及獎狀、獎牌與感謝牌等措施與其他認養人權利義務事項則規定於相關條文當中。
 工務局表示,地區每年都會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馬祖是依據該署去年的考評建議,制訂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相關法令,以補充相關政策、法令的不足。
 台中市今年陸續推動路燈、綠地園道、公園及人行道等認養,該市府建設局對台灣媒體表示,可善用民力,節省公帑,而馬祖地區結合民間力量投入認養的環境主要是海灘,縣府及馬管處分別投入經費,補助相關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從事淨灘工作,軍方及海岸巡部隊也參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