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即起受理,16日截止

  • 2013-04-08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102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者即起受理,至4月16日下午5時止,凡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未具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符合役別需用機關指定專長條件之役男,得依意願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局表示,102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即起受理,請地區符合申請規定之役男,備妥證明文件至現戶籍地鄉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期限到4月16日止,請役男及家長注意;基本規定摘要如下: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未具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但67年次(含)以前出生役男限以專長條件,並以第一入營時段之役別機關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役男符合前揭基本條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1、宗教因素: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家庭因素: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或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或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3、專長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單一項目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4、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佈實施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一般替代役。
 三、限制條件:申請役男需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四、役期及分發: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1年又15天,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之役期為準。具專長或志工資格依核定之役別、機關及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入營服役,第一時段為今年7至12月、第二時段為103年1至6月,而一般資格服務之役別,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依各該梯次役別機關所列教育及民間專長甄選,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不足數抽籤分發。
 民政局表示,有關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查詢,網址:www.nca.gov.tw,請點選「替代役申請資訊作業系統」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機關及查詢相關事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