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有民眾在本報「馬上處理」投訴山隴蔬菜公園21日晚間7時傳出濃重巴拉松藥味,警方該晚已到場了解,縣府建設局昨日上午9時許則會同環保局採樣,並與施藥者商談。
建設局表示,若證實違反「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已將所採集樣本封存,並準備送往台灣專業機構化驗。
建設局指出,該名施藥者說是在21日傍晚噴灑,「不記得」噴了什麼藥,而噴灑的目的是為了防範野蜂,並不會將該批蔬菜上市。建設局仍會同環保局與農會稽查,並宣導規定與採樣。
環保局則表示將研議適當的行政處分。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導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違法此規定者,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辦法」,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範圍施藥;而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集貨場或於農作物採收前適當時期至田間抽取樣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生產者或貨主對於主管機關依(第7條第1項)規定所為抽取樣品或查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除應將檢驗結果以書面轉之生產者或貨主外,並得依該檢驗結果派員進行追蹤管理。生產者或貨主對於前項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原檢體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若該農藥殘留量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安全容許量,主管機關應命生產者不得採收,並通知集貨場、果菜批發市場及衛生主管機關。違反不得採收規定者,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罰。
馬上處理/山隴蔬菜公園傳出濃重巴拉松藥味 建設局採樣送驗
- 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