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飛航安全 南竿航空站:機場四周嚴禁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 2018-06-19
 【記者馮紹夫報導】為保障機場飛航安全,南竿航空站表示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或遙控飛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或施放風箏、天燈、煙火、氣球與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體等,應依相關規定向民航局提出申請,違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南竿航空站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風箏、天燈、煙火、氣球等)或使用遙控飛機者,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申請表於施放前15日向民航局申請。
 南竿航空站表示,根據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在機場跑道兩端各5公里以及兩側2.5公里內全空域禁止操作無人機;又在機場跑道端的5公里至15公里之內和兩側2.6至6公里內60公尺以上空域禁止無人機操作,這項規定幾乎涵蓋了4鄉5島大部分空域,東引、莒光的直升機場也在管制範圍內。
 南竿航空站也說明,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未經核准於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需是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