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處理/網友:土地登記審查期間保證人死亡,可否申請國賠 地政所提說明

  • 2013-10-18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馬祖「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已截止申請,有鄉親表示他當初申請時檢具的保證人,如今因年邁而死亡,他能否因此申請國賠?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7日給予初步建議,並說明此一專案總登記的審查進度。
 署名「朱榮忠」的網友於本報「馬上處理」專區反映,有關「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已於102年4月1日收件截止,進入審查階段,請問地政機關審查的法定期間應為多久?「朱榮忠」又詢問,如逾法定期間後,案件還在審查中,而保證人已因年邁死亡,需要另覓保證人嗎?如果需要另覓保證人而找不到保證人,可請求國賠嗎?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7日給予初步建議,並說明此一總登記依規定審查的進度:
 地政事務所表示:本次總登記收件共計為8042件,另含舊案有1798件合計共9840件,需於本次總登記作業時一併處理,因同一時間收件數量龐大,該所依序由東引鄉、莒光鄉、北竿鄉、南竿鄉分段分組辦理土地複丈及土地現況調查,於複丈作業及相關測成果圖完成後,由登記課依前述各鄉的辦理順序與各鄉各段收件順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無誤者徵詢異議公告60天,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可辦理產權登記。
 地政事務所指出,目前東引鄉的測量作業已經完成,正進行登記審查與公告作業,莒光鄉的外業調查測量方面,除未能配合測量時間到場的申請民眾外,其餘皆已經完成,至於北竿部分將於今年11月起開始指界測量工作。
 有關證明書及保證人部分,地政事務所表示,證明書是由保證人親自具結,就其所知道的具體事實填寫於保證書,並載明保證日期,此一保證書在併同申請書送達該所時,就發生一定的效力,並不會因為保證人於審查期間年邁死亡,就使保證書失效,而須另覓保證人;但如果該案件因為有爭議,而發生法院爭訟時,因法院審理依訴訟法規定採直接審理主義,原則上證人必須親自出庭作證,法官方可採信其證詞,作為審判的依據,因此保證人若死亡,申請人可能必須另舉證人證明其主張。
 而萬一重新找保證人找不到,是否能適用國家賠償法?地政事務所表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為要件;因此鄉親是否可以用保證人死亡為理由申請國賠,應就個案與具體事證而認定,該名鄉親並沒有就此個案提出具體事證,地政事務所也並非法制單位,尚無從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