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四條經縣府於1月1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縣下水道由下列機關(構)維護管理之:
一、雨水下水道及寬度八公尺以下道路之側溝為各鄉公所。
二、污水下水道為連江縣環境資源局。
三、縣政府其他機關或指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關或該管公營事業機構。
第四條、私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築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縣環境資源局申請核准,並依下水道法及內政部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興建完成後之管理維護,得依協議定之。
連江縣下水道管理規則修正發布
- 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