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社會救助政策,適時解決本縣民眾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死亡者,給予生活上之濟助,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當事人,係指因受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之受害人。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於當事人死亡,為當事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三條、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
一、設籍本縣連續滿一年者。
二、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三、與符合前二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前項第三款之配偶為外籍(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者,不受設籍之限制。
第四條、因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一、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肆拾萬元。
三、一般縣民:補助新台幣參拾萬元。
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其他救助項目相同時,僅能擇一申請;意外事故致死者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濟助:
一、當事人係故意行為。
二、當事人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
三、當事人係犯罪行為。
四、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六、失蹤人口。
七、猝死或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或傷殘。
八、酒後駕車。
九、無照駕駛。
第五條、因意外事故死亡者,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提出申請,鄉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本府審核。
意外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其屬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第六條、死亡之濟助對象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繼承規定辦理。
第七條、審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民政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財政局、企劃室、主計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民政課等單位派員及民政局社會課長擔任組員;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審查會議召集時得依需要邀請本組成員以外之本府各局室、專家學者代表等列席或報告。
基於時效需要,凡申請案件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同者,得先行核發意外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
第八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
連江縣縣民遭受意外身故濟助金補助要點/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供
- 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