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疑似貪瀆、不法之檢舉管道與法令整理/資料:縣府政風室提供

  • 2014-01-24
 馬祖地區檢舉管道:
 連江縣政府政風室電話0836-25204,傳真0836-25194,主任信箱lj2520@ems.matsu.gov.tw,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0836-22258,檢舉專用信箱:馬祖郵政101號信箱。
 檢舉案件處理之法令依據: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相關規定」。
 具名檢舉及須提供具體事證:
 一、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是以,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仍應由受理檢舉單位通知檢舉人製作筆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二、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得以電子郵件為之,惟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三、 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又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四、有前項情形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覆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至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