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放寬外資准入。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及先進製造業等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准入條件。穩步推進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典當行試點。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3、構建對外投資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企業「走出去」的視窗和綜合服務平臺。對一般境外投資專案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許可權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專案公司,支持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使用自有金融資產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自由承攬項目。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4、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品質、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的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推進動漫創意、資訊管理、資料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品質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
5、提升航運服務功能。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許可權下放給福建省,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台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定)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簡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通關征管作業。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
7、探索閩台產業合作新模式。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援台資企業加快發展。推動臺灣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重點承接臺灣地區產業轉移。取消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產(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由大陸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獨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品牌企業赴臺灣投資,促進閩台產業鏈深度融合。探索閩台合作研發創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參與制定標準,拓展產業價值鏈多環節合作,對接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構建雙向投資促進合作新機制。
8、擴大對台服務貿易開放。推進服務貿易對台更深度開放,促進閩台服務要素自由流動。進一步擴大通信、運輸、旅遊、醫療等行業對台開放。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框架協議下,先行試點,加快實施。對符合條件的台商,投資自貿試驗區內服務行業的資質、門檻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允許持臺灣地區身份證明檔的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註冊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備案(不包括特許經營,具體營業範圍由工商總局會同福建省發佈)。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推動兩岸社會保險等方面對接,將臺胞證號管理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範疇,方便臺胞辦理社會保險、理財業務等。探索臺灣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任職。深入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創新合作形式,加強兩岸司法合作。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擴大對台知識產權服務,開展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試點。
電信和運輸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及大陸境內多方通信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和資訊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臺灣船東所屬的商船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對臺灣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審核或審批。
商貿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申請成為赴台遊組團社的3家台資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福建居民赴臺灣地區團隊旅遊業務。允許臺灣導遊、領隊經自貿試驗區旅遊主管部門培訓認證後換發證件,在福州市、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執業。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居住一年以上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檔的自然人報考導遊資格證,並按規定申領導遊證後在大陸執業。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舉辦展覽,委託福建省按規定審批在自貿試驗區內舉辦的涉台經濟技術展覽會。 (未完待續)
專題報導/大陸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之2
- 201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