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12、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准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多管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銀行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經相關部門許可,拓展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範圍、融資管道,簡化涉外業務辦理流程。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准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福建省有關主管部門准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研究設立多幣種的土地信託基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支援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支援境內期貨交易所根據需要在平潭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13、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在對台小額貿易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臺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專案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對自貿試驗區內的臺灣金融機構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實行外債指標單列,並按餘額進行管理。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台資進一步開放,降低台資金融機構准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並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搆開設綠色通道。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允許臺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物件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援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研究探索臺灣地區的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試驗區內資本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2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另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援福建省股權交易場所拓展業務範圍,為台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加強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管道。
(六)培育平潭開放開發新優勢
14、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賦予平潭制定相應從業規範和標準的許可權,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臺灣建築、規劃、醫療、旅遊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臺灣有關機構頒發的證書,按規定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任職的臺灣同胞試行兩岸同等學歷、任職資歷對接互認,研究探索技能等級對接互認。對台商獨資或控股開發的建設項目,借鑒臺灣的規劃及工程管理體制。
15、推動航運自由化。簡化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海事實行報告制度。支援簡化入區申報手續,探索試行相關電子資料自動填報。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台試行監管互認。對平潭片區與臺灣之間進出口商品原則上不實施檢驗(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貨物以及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檢驗檢疫部門加強事後監管。
16、建設國際旅遊島。加快旅遊產業轉型升級,推行國際通行的旅遊服務標準,開發特色旅遊產品,拓展文化體育競技功能,建設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研究推動平潭實施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對臺灣居民實施更加便利的入出境制度。平潭國際旅遊島建設方案另行報批。
四、保障機制
(一)實行有效監管
1、圍網區域監管。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對平潭片區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2、全區域監管。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資訊採集共用和失信聯動懲戒機制,開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試點。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建立相應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建立常態化監測預警、總結評估機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對自貿試驗區內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加強監管資訊共用和綜合執法。構築以商務誠信為核心,覆蓋源頭溯源、檢驗檢疫、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各部門監管資料和資訊歸集、交換、共用機制,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動態監管。整合執法主體,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與便捷性,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和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金融監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有別於區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特點的監管體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實現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對台先行先試、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福建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完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抓緊落實好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福建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畫、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努力推進自貿試驗區更好更快發展。
(五)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來源:中央日報電子報)(完)
專題報導/大陸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之4
- 201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