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臺馬之星」現有缺失改善專案報告(上) 報告人:劉增應

  • 2015-10-11
 編按:「臺馬之星」8月12日開航以來,出現船艏艙門、跳板、冷氣及機組減壓閥故障等問題,引起鄉親關切,縣府成立交通督導小組專責監督任務,並努力克服及要求改善,提供旅客安全、便捷的海上交通。
 針對「臺馬之星」航行運作,議會召開第6屆第2次臨時會,6日由縣長劉增應就「臺馬之星」現有缺失及改善工作向議員作專案報告。茲就報告全文內容,分2次刊出,供鄉親參閱。
 交通運輸首重安全,「臺馬之星」第一要求就是航行安全,交船經中國驗船中心(CR)、法國驗船協會(BV)及交通部航港局等專業鑑定,藉這個機會特別向鄉親及旅客報告,請大家放心。
 大家對「臺馬之星」新船的期待,我們跟大家一樣的心情;對「臺馬之星」運作所出現的缺失,帶給旅客不便及疑慮,以及給議員們所帶來民意壓力及困擾,我們感同身受,在此表示歉意,並努力克服及改善問題,我們有信心會越來越好,提供旅客安全、便捷的海上交通。
 開航以來,出現船艏艙門、跳板、冷氣及機組減壓閥故障,在完成檢修改善之後,針對現有缺失改善工作,彙整1個月紀錄,明列7大項保固、保養、管理及技師隨船機動支援等任務,未來縣府交通督導小組以常態性成立,專責督導任務,要求經營團隊落實管理操作及維護問題,改善作業流程,提升服務品質。同時,要求船廠在一定期限內,改善紀錄缺失之部分相關設施,並按保固契約規定換新或重裝。
 地方政府施政,主要以務實態度面對問題,進而解決問題,增應就「臺馬之星」現有缺失及改善工作向議員作以下報告:
 一、 「臺馬之星」基本資料說明
 「臺馬之星」於100年7月29日由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簽約,契約總價為13億2,700萬元整,履約期限由簽約之次日起900個日曆天內完工,船廠因設計圖履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基於息紛止爭原則下,建議雙方合意展延工期222天,加上第一次追加減工期給予工期6天,颱風、豪雨影響展延9天,共計展延237天,履約期限至103年9月8日止。
 船廠完工日期為104年7月21日,縣府於同年7月27日及28日完成驗收,並處以船廠罰款新台幣3億5,853萬6,910元。分別為本次逾期違約金新台幣2億6,540萬元,第一次追加減逾期違約金新台幣194萬2,600元,第二次追加減登輪梯子合約逾期違約金新台幣44萬8,690元,救難艇減價收受新台幣18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8萬元,修正次數逾2次達7項新台幣7萬元及載重噸不足800噸新台幣9,031萬5,620元。
 縣府於104年3月12日開始進行第一次海上公試,即為契約驗收的一部分,至104年7月21日,縣府將所有備品、機具、料件、手冊及證書,全數點驗完成後船廠始得報請完工。
 船員雖在103年11月10日開始進行訓練課程,因交船期程無法確認,致新華航業無法指派船員進駐「臺馬之星」,使訓練好的船員有陸續離開另謀新職之現象。
 船廠104年7月21日報請完工,船員至同年6月12日才開始進駐,訓練時間確實有限。縣府雖請船廠派請隨船保固工程師,但僅為期1個月,因當初合約並無載明,船廠係基於承諾配合辦理。
 「臺馬之星」於8月1日完成交船作業,8月12日舉行交船暨首航典禮,即正式加入臺馬輸運行列,為確保航行安全,縣府業已成立「臺馬之星」營運專案督導小組委員會」,並於104年9月14日與船廠張副總經理研商「臺馬之星」後續保固事項,並提出幾項重點希望船廠能配合實施,以利「臺馬之星」往後順利航行。
 1、落實「臺馬之星」保固維修之責任。
 2、建立維護窗口聯絡機制及管制。
 3、建請高鼎公司繼續派員駐船協助,進駐期間應不時排定討論。
 4、凡有油壓系統的裝備請全數檢查液壓油,必要時應換新。
 5、請再派員輔導登輪梯操作,並重製銜接跳板。
 6、同時請船廠要有專人或任務編組,負責該案配件換修或零件替代品準備,最好能運用基隆在地化保固維修服務,以確保「臺馬之星」後續航行安全。(未完待續,下週日續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