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提升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效益,連江縣衛生局特別進行條文修正,將申請對象條件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並設籍本縣」,刪除「並設籍本縣」,改為「新生兒於本縣出生」;讓民眾申請更加便利。
縣府今年起實施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為落實「每個兒童都是寶」的精神,奠定一生健康的根基,持續保護新生兒健康,並提升在地醫療院所之出生率,鼓勵在地生產,並能在第一時間提供育兒用品落實新生兒照顧,故為避免設籍問題,導致未能及時發放育兒箱,乃辦理條文修正。
衛生局指出,刪除新生兒也要設籍連江縣的規定,因檢視現況,多數家長為替新生兒取名及產婦坐月子習俗,大多為產後1至2個月才辦理新生兒設籍手續,而原辦法之訂定初衷,為提升在地生產率,以及第一時間提供育兒用品落實新生兒照顧,故為避免設籍問題導致未能及時發放育兒箱,故建議刪除新生兒設籍本縣之規定: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現行條文:
第三條、育兒箱之發送,應符合以下二款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並設籍本縣。
修正條文:
第三條、育兒箱之發送,應符合以下二款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
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刪除「並設籍本縣」文字,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出生率,及落實新生兒照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育兒箱之發送,應符合以下二款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
第四條、育兒箱依胞胎數計算發放。
第五條、申請育兒箱發送,應檢附申請表、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送。
第六條、本辦法所需費用,由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
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條文修正 改為「新生兒於本縣出生」即可申請
- 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