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選會表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計算方式,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立法委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計算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70,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30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該固定金額,立法委員定為新臺幣1千萬元。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1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1千元計算之。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6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第9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經依上述規定及內政部統計之104年7月末日戶籍統計之人口數計算,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已公布於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9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中選會公布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