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南竿報導】縣府建設局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規定,預告「公告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建設局表示,若民眾有任何疑問,請向漁業課提出,1個月後將上報漁業署備查。
公告實施後同時廢止縣府93年3月1日實施連建漁0920022103號公告內容規定。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種類如下:
1、瓜子鱲(黑毛)Girella punctata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2、赤點石斑Epinephelus akaara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3、中國鱟(鱟魚)Tachypleus tri-dentatus無論大小一律禁捕。
4、章魚Octpodidae(科名)以該科種類的體重200公克(含)以下限捕。
5、文蛤Meretrix lusoria以殼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6、菲律賓海瓜子蛤(花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以殼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7、九孔鮑(雜色鮑)Haliotis diver-sicolor以殼長3公分(含)以下限捕。
8、紫海膽Anthocidaris crassispina以體長5公分(含)以下限捕。
9、石狗公Sebastiscus marmoratus以體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10、綠臍鐘螺Trochus chloromphalus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11、臍孔黑鐘螺Omphalius nigerrima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12、角蠑螺Turbo(Batillus)cornutus以體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13、黑鯛 Acanthopagrus schlegelii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以上水產動物或其製品依大小不得採捕;但領有漁業權登記證照合法養殖業者,販賣及持有以上人工繁殖方式培育之水產動物不在此限。
凡實施期間違反限捕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處罰鍰;並得依漁業法第68條沒收或沒入其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第1次違規者處3萬元罰鍰、得依第1次處罰逐次遞增,最高得至15萬元罰鍰。
縣府公告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
- 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