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發布

  • 2018-07-15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經縣府於1月1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如下:
 第七條、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及與計畫有利害關係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本府及本府相關機關之委員或代理人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