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酒販賣場所需標示相關警示圖文 字體不能小於3公分

  • 2016-01-07
 財政部公告105年起酒販賣場所都需標示相關警示圖文,未標警示圖文將依法開罰。(圖:財政局提供)

 財政部公告105年起酒販賣場所都需標示相關警示圖文,未標警示圖文將依法開罰。(圖:財政局提供)

 【記者馮紹夫報導】今年起財政部規定酒的販賣場所都應標示「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且字體不能小於3公分,違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連江縣政府財政局表示,若有業者需要警示圖文,歡迎至財政局索取。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表示,賣酒的場所從今年起若未依規定標示警示圖文將正式開罰。依據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酒的販賣業者,應該在零售酒場所出入口處或收銀櫃檯、營業廳的牆面等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的警示圖文,而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違反者,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