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 2018-07-2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月1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指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幼兒園學生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年滿四足歲學生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
 第四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六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修正如附表。
 第七條、本保險保險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全額補助。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金額予以補助。
 第十二條、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後二十日內辦妥學生平安保險事宜。
 第十四條、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