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10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漁民攜帶漁業執照正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有關獎勵休漁申請相關規定請電洽22296#105、馬祖區漁會陳小姐,或26078、縣府建設局林先生。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1、休漁獎勵金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漁業人,須符合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漁船。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休漁獎勵期間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2、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但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已領有當年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所定違規情形。
3、申請人因下列對該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尚未繳清。經核處繳回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補貼款尚未繳清。依第十二點應追繳而未繳回之休漁獎勵金。有其他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款項。
休漁獎勵金申請即起至10月31日止
- 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