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6大重點內容修正公布

  • 2016-08-09
 【記者楊凱棻報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內容包括文資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連結並與國際接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向下扎根、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增加獎勵、及提高破壞文化資產罰則6點。
 總則篇第1條制訂目的修正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3條文資種類與定義修正後增加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2類,將文資種類定義更加清楚,其中文化資產意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等有形及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
 第4條文資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其餘修正條文尚包括文資審議委員會、公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文資專責機構等修正,並於第8條公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增列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連結:http://goo.gl/nIoLgJ,鄉親可自行上網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