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用牌照 當心受罰

  • 2018-09-26
 【本報訊】稅務機關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機關指出,車輛牌照一經移用懸掛,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即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予以裁罰;而無論是懸掛他車號牌,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兩者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機關特別籲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別貪圖一時方便,懸掛其他車輛牌照在自己車上,也不要將自己所有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